開發鹽資源及開辦制鹽企業審批的辦理程序
審批依據
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第八條,《湖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申請條件
1、符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2、經過省級礦產儲量機構的儲量評審、認定。
3、經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礦山開采地質環境評估。
申請材料
1、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的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省級礦產儲量機構評審、認定的儲量報告;
4、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項目建議書;
5、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采區設計文件;
6、有資質的機構提供的礦山開采地質環境評估報告。
7、確保產品質量的工藝設計文件。
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齊全的申報材料到省鹽務管理局辦理,省鹽務管理局受理后,經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審批期限
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
收費標準
不收費。
承辦機構及聯系方式
湖北省鹽務管理局資源處
電話:027—82801572
地址:武漢市江漢路1號省鹽務管理局五樓
郵編:43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