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鹽務管理局實施鹽業行政許可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鹽業行政許可實施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鹽務管理局制定的《湖北省鹽業行政許可事項工作規程(試行)》、《湖北省鹽業行政許可受理與送達制度(試行)》、《湖北省鹽業行政許可聽證規則(試行)》、《湖北省鹽業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試行)》、《湖北省鹽業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試行)》、《湖北省鹽業行政許可檔案制度(試行)》等為本規定的配套制度。
第三條 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鹽業行政許可。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實施法律、法規設定的鹽業行政許可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認為需要增設新的鹽業行政許可或者認為鹽業行政許可的設定、規定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向有權機關提出立法建議。
第五條 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根據各自機構所涉及的鹽業行政許可事項,在辦公場所公示以下有關行政許可內容:
(一)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
(二)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三)申請書示范文本;
(四)收取費用的法定項目和標準;
(五)行政許可承辦機構及聯系方式;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內容。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外,省鹽務管理局通過湖北省鹽務管理局網站將前款內容向社會公開,便于申請人查詢和辦理。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應當按照職權范圍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六條 申請鹽業行政許可,一般應當由申請人到省鹽務管理局或者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辦公場所,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以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其申請文件效力的材料。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外,省鹽務管理局通過湖北省鹽務管理局網站將前款內容向社會公開,便于申請人查詢和辦理。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應當按照職權范圍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六條 申請鹽業行政許可,一般應當由申請人到省鹽務管理局或者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辦公場所,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以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其申請文件效力的材料。
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申請人可以從湖北省鹽務管理局網站下載,省鹽務管理局也可予以免費提供。
第七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外,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依法應當先經申請人所在地鹽務管理局初審的鹽業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外,下一級鹽務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并在審查完畢后七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鹽務管理局。省鹽務管理局不能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依法應當先經省鹽務管理局初審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外,省鹽務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并在審查完畢后七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許可審批機關。
第九條 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按照《湖北省鹽務管理局行政許可受理與送達制度(試行)》辦理。
第十條 經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對依法需要聽證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期限內,省鹽務管理局應當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
第十一條 對依法需要進行專家評審的,省鹽務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承擔評審職責的機構和人員,明確評審的依據、標準、規程、期限和要求。
評審工作完成后,承擔評審任務的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出具書面評審報告,送交省鹽務管理局。
第十二條 對于屬于聽證范圍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湖北省鹽務管理局行政許可聽證規則(試行)》辦理。
第十三條 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通知書。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局印章的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第七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外,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依法應當先經申請人所在地鹽務管理局初審的鹽業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外,下一級鹽務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并在審查完畢后七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鹽務管理局。省鹽務管理局不能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依法應當先經省鹽務管理局初審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外,省鹽務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并在審查完畢后七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許可審批機關。
第九條 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按照《湖北省鹽務管理局行政許可受理與送達制度(試行)》辦理。
第十條 經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對依法需要聽證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期限內,省鹽務管理局應當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
第十一條 對依法需要進行專家評審的,省鹽務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承擔評審職責的機構和人員,明確評審的依據、標準、規程、期限和要求。
評審工作完成后,承擔評審任務的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出具書面評審報告,送交省鹽務管理局。
第十二條 對于屬于聽證范圍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湖北省鹽務管理局行政許可聽證規則(試行)》辦理。
第十三條 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通知書。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局印章的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告知書,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十四條 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要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五條 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按照《湖北省鹽務管理局行政許可受理與送達制度(試行)》辦理。
第十六條 申請人認為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可以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或者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應當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并按照《湖北省鹽務管理局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試行)》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制作筆錄。
第十八條 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建立行政許可檔案制度,加強檔案管理,行政許可情況除需要保密的外,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九條 省鹽務管理局按照《湖北省鹽務管理局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對違法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十六條 申請人認為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可以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或者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應當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并按照《湖北省鹽務管理局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試行)》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制作筆錄。
第十八條 省鹽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級鹽務管理局建立行政許可檔案制度,加強檔案管理,行政許可情況除需要保密的外,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九條 省鹽務管理局按照《湖北省鹽務管理局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對違法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試行。